使用劳务派遣工能很好地解决缺工问题,因此这种用人形式倍受企业青睐。然而,由于这种形式的特殊性,需要职工工作中在多方面注意,才能避免劳资纠纷的发生。近日,如东县人社局政策法规科就调解了一起职工工作失误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案件,最终由用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今年2月初,陆某与如东县某人力资源开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中旬就被派遣到县城某物业管理公司上班。8月中旬的一天,他在拆除辖区内一广告牌时不慎将业主的摩托车砸坏,与上述两公司关于损害赔偿问题产生纠纷。物业管理公司辩称,陆某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应由开发公司承担责任。开发公司则认为,陆某是在用工单位履行工作职责时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应由用工单位承担责任。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到底谁有理,陆某自已也搞不清,迷茫之时,他经朋友指点来到县人社局政策法规科咨询。
工作人员热情接待了他并邀请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负责人进行了三方会谈。三方人员准时到场,各自提交书面材料,工作人员认真阅读劳动合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劳务派遣协议等材料,在询问的基础上弄清了案情并进行了普法。
据了解,劳务派遣用工模式的主要特点就是员工的雇用和使用分离。《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这是因为,劳务派遣的用人形式不同于一般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虽然与被派遣的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不对被派遣员工使用和具体的管理。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是为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工作,接受用工单位的指示和管理,同时由用工单位为被派遣的工作人员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因此,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造成他人损害的,其责任应当由用工单位承担;如劳务派遣单位存在过错,则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在本案中,陆某系人力资源开发公司派遣到物业公司工作,物业公司也对陆某被派遣员工的身份予以认可,属于典型的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在劳务派遣期间,陆某拆除辖区内广告牌时不慎将业主的摩托车砸坏,对于因其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失,应当直接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物业公司承担;而人力资源开发公司对此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翻看《劳动政策法规汇编》,聆听工作人员的宣传、分析和点评后,三方人员均未提出任何异议,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负责人表示,既然国家的法规讲得非常明确,用工方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并将从这起事件中吸取教训,加强学习,在用人和管人的问题尽量少走弯路。(特约记者 钱德明)